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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篮球协会章程
(第三届珠海市篮球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篮球协会简称为“珠海篮协”(以下简称“本会”总部设在珠海市。英文名称为“ZHUHAI BASKETBALL ASSOCIATION”缩写“ZH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珠海户籍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体育社团法人单位。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 第三条 本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会的资产和经济收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珠海市内篮球事务、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和本会会员单位注册的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六条 本会宗旨 道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体育政策,遵守中国篮协、广东篮协章程及相关规定,团结全市篮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篮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篮球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全国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珠海市篮球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提高篮球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篮球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职责 (-)负责篮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和制定篮球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与规划; (二)主办全市性篮球赛事、与会员合作举办地区性(含跨地区)篮球赛事(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单位、俱乐部、学校及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他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等级标准和培训计划,做好篮球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四)推动市内群众篮球活动,指导、规范、促进会员单位建设和开展工作;参与、协办国际和国内篮球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篮球对外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力,提高协会和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五)规范篮球场地器材行业标准,加强对本会主办赛事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工作;推动篮球产业发展; (六)促进篮球文化建设,做好新闻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八)加强行业自律,针对违反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及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篮球相关事项,完成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其他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资格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服从本会的组织领导;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3、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对所辖区域或行业内篮球运动行使管理权的各区级篮球协会、其他行业篮球协会,体育协会、篮球俱乐部、企事业单位、大、中学校等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服从本会的组织领导; 2、热爱篮球运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工作和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承诺遵守中国篮协、广东篮协、本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入会申请书》; (二)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材料(如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批复函); (三)合法有效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四)主要负责人名单; (五)接受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及本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六)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篮球组织的详细信息。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有关规定前提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参加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市内外篮球赛事; (七)发展注册会员;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九)查阅本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理事会决议、会长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 (十)自愿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本会的权利; (十ー)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篮球赛事、活动以及篮球俱乐部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篮球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十二)对于本会管理人员或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有权向纪律委员会提起调查申请; (十三)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篮球组织和篮球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和本会章程、规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普及篮球运动; (四)负责所辖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五)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遵守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和本会章程,遵守篮球竞赛规则、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六)作为本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七)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八)服从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和本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九)按时缴钠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1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为100元/年; (十)对授权举办的赛事,按双方约定缴纳授权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和决定;如果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本会章程、规定和决定为准。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理事会有权决定哲停其会员资格,并在相关情形改正后决定恢复其会员资格。 (-)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其他规定; (二)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的要求; (三)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本章程所确定的会员义务; (四)连续2年拖欠会费或其他应向本会支付的款项。 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问,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理事会提议并经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有关规定,并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二)在被暂停会员资格1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 (三)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等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 (-)会员要求退出,应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至少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未按时在本会注册、或被注销(注销)登记、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组织机构由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各专项委员会等组成。 (二)本会由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会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三)按有关要求,成立党支部。 第一节 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会员代表所组成。 第十九条 大会组成与出席方式 (-)每个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1名出席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1票表决权。 (二)到会代表须执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 (三)投票表决权必须由到会代表本人行使。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应认定为无效表决。 第二十条 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会员代表、理事、专项委员会主任有权向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在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若大会召开通知延迟发出的,则提案截止之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 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入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四)审批本会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预算;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根据会长办公会提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七)决定本会合并、终止或解散; (八)决定其他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议事规则 (一)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秘书处召集,每2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通知(含会议日程、议程和提案)应于距会议召开日15天以前由秘书处发出; (二)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参加方可召开; (三)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中止不能做决议外,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交由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五)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与会会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有关本会章程修订、本会合并、终止或解散的决议,须经与会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六)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按程序主持; (七)主持人应当保证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代表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直接终止本次大会,并及时公告; (八)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发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会长、若干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地方及行业协会代表、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组成。 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议程; (二)选举和任命各专项委员会主任; (三)执行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聘请专家、顾问; (五)审议年度规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资格、暂定资格和取消资格; (八)审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其他机构如篮球专项基金; (九)批准本会各专项委员会章程和内部规定; (十)解释和起草修改本会章程;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年底至少举行1次会议,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议通知(含会议日程和议程)应于距会议召开日10天以前发出。 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方可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理事会各项决定应当形成书面文件;除非另有规定,理事会的决议应立即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监事若干名,其中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检查珠海市篮球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监督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珠海市篮球协会利益时,要求其子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具有普通投票权,但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二)主持理事会工作,享有普通投票权、并在赞成和反对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三)指导、监督秘书长、财监及秘书处工作; (四)监督、检查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发展本会与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及其会员、有关国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任1届。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党支部书记、秘书长、监事长等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督促、落实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全面主持本会日常各项工作的会议决策机制。 列席人员由会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行职责期间,秘书长可代表会长行使职责。若会长因特殊情况超过60天无法履行职责,会长职权由秘书长行使,直至代表大会选出新会长。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项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副秘书长可受邀请参加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专项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的准备和整理存档工作; (四)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和工作人员聘请;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六)完成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八)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协会开展工作; (九)协调本会、会员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 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以下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会的专项事务工作: (一)裁判员委员会; (二)训练竞赛委员会; (三)青少年委员会; (四)教练员委员会; (五)纪律和仲裁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决定成立其他专项委员会,并聘请专家、顾问。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主任、秘书长以及若干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各专项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划及规定,报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 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决算等工作,制定其工作细则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纪律和仲裁委员会应独立、公正、不受千扰,依规做出裁决和决定。 第四十条 纪律和仲裁委员会有权依照已公布实施的相关规则(如处罚规定)处理篮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人员,以及俱乐部和有关篮球组织就比赛纪律、道德、行业规范和标准等相关事项,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行使处罚权。 第四十一条 纪律和仲裁委员会有权依照已公布实施的仲裁规则,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篮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行使仲裁权。 本会会员同意,考虑到篮球行业的体育特殊性,对属于纪律和仲截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争议纠纷,将通过本会纪律和仲裁委员会解决符合本会纪律和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争议纠纷,可以提交广东篮协、中国篮协仲裁解决。 第五章 党支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有关要求,成立党支部,接受中共珠海市体育行业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参加会长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按款; (二)捐赠; (三)会费; (四)授权及有偿服务收入; (五)本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商业权利开发收入或投资企业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开支应按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的方案进行。 结余经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除保留合理数额的应急储备金外、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篮球事业的发展。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篮球运动专项基金,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及社会监督。 本会根据需要,在确保安全、增值和有益社会、有益篮球事业的前提下,可授权委托第三方行使开发本会资源和资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如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须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监由会长提名,报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任期为5年、财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本会商业开发及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及监管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交有关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负責实施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的相关方案; (五)配合审计机构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赛事管理及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属本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方式授权他方行使上述权利。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和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员负责管理辖区内或本会授权的有关竞赛的赛事管理。未经其他相关会员的许可以及本会批准,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举办涉及其他会员管辖权的跨地区、跨行业或全省性、全国性篮球赛事及活动。 第五十六条 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来珠海市及涉外的其他国际篮球比赛具体管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广东篮协和本会相关赛事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应具备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德和专业素质,热爱篮球事业,在篮球或其他领城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正常行取责的身体条件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末受 过刑事处罚, (五)符合国家有关社团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本会的社会性、代表性、广泛性和公平性,本会领导人员如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专项委员会主任等,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含地区或行业)的入员不能超过2名(知名篮球运动员和专家代表除外)。且在涉及到会员单位的重大事项如处罚、赛事招标的表决时,应回避。 第九章 变更及终止 第六十条 有关本会社团登记证书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处按照程序报经会长审定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或解散由理事会提出报告,报经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或解散时,应确定善后工作方案,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向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后剩余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6月29日经珠海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